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年每月1200元、2年每月1000元、3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不**过500元(每年不**过6000元),给予较长不**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10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过10万元。